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张洪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一审第三人:王琪,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尹某某、一审第三人张洪博、王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8)黑080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8)黑080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金爱武
审判员 何 璇
书记员:韩文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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