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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宁宁与赵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宁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康,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维。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宋宁宁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宋宁宁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7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宋宁宁负担。

审判员  周辉

书记员:朱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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