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
李长青(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范阳中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29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5元,减半收取5867.5元,由上诉人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5元,减半收取5867.5元,由上诉人宋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静
审判员:张亚男
审判员:安晨曦
书记员: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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