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盛冲(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
韩新如(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
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
刘荣贵(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冲,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如,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南大街855号。
负责人:孟祥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贵,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贵,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房云静
审判员:徐法宪
审判员:郭东
书记员:冉冰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