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杰,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平陆县。
申请人宋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武某某银行账户的56万元存款。申请人宋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某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某某银行存款56万元。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建立
书记员:石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