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霞,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卿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卿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俊清
书记员:夏涛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