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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卿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霞,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卿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卿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俊清

书记员: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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