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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周和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宋吉凤
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周和爱
蒋祖琳(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吉凤(系原告宋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和爱。
委托代理人蒋祖琳,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周和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钱财保
审判员:谭林
审判员:徐文忠

书记员:向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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