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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役军人,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并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从原告处借款1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给付。
郭某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0日,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条。该款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宋某某借款1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主张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但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本金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菁

书记员: 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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