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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辉,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军兴

书记员:齐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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