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于新峰(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耿某某
任宣辉
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耿某某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新峰,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宣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耿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耿某某、耿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惠英
审判员:杨建立
审判员:张翠芹
书记员:张淑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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