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增宽。
委托代理人张国旗、齐建军,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玉璋,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增宽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增宽撤回对被告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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