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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李某某、董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董玉某
李某某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董玉某,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李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玉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王国清
审判员:刘震宇
审判员:李海富

书记员: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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