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李和平(湖北潜江杨市法律服务所)
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李和平,潜江市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清
书记员:游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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