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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发与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国发,北安市人,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佟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海伦市人,住海伦市。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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