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俊华。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倪耀明。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行终14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某某申请再审称,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代表政府,并赋予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利,12345的受理、处理与答复均属于政府行为,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故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017年10月18日,宋某某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闵行区七宝镇治安大队施文清将沪星村村民邵铄兰带走下落不明,邵铄兰在四川的老母亲联系不到邵铄兰联系到市民,市民称沪星村村委主任王玮知道邵铄兰被带到哪里,市民于2017年10月11日尝试联系王玮但是电话讲到一半被挂掉了,诉求:希望沪星村村委主任王玮送一部手机给邵铄兰(手机的钱市民称由其自费),让邵铄兰和其母亲联系报信放心。”当日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经村委核查以“信访人反映情况不属实”而结案,并反馈12345热线平台,同日12345热线回访告知宋某某其反映情况不属实。宋某某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的沪闵府复决字(2018)第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已处理12345热线分派的答复任务,故驳回宋某某的复议申请。因12345市民服务热线虽赋予了群众参与政府的社会管理,但并非所有热线来电都能符合该属性。本案所涉来电内容即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范围,并已作信访事项处理,故宋某某起诉所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宋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郭贵银
书记员:张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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