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肖新国
王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陈永宁(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女,1957年9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委托代理人:肖新国,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76年8月,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园林路平安大厦313室。
代表人:黄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宁,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陶业龙
书记员:王茂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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