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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逊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蕊(系宋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逊克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闻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秀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逊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玉发(系董秀荣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逊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春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逊克县。

上诉人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秀荣、孙春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柳怡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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