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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缪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李金亮,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缪某某、刘建迎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主张无充分证据支持,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崔玉水
审判员 罗丕军
审判员 李绍辉

书记员: 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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