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华,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公安县。
被告:周某某(系邹某父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廖文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邹某、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争对自己的主张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陶业龙
书记员: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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