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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上海奉贤大众众腾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咏梅,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冯,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大众众腾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冬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上海奉贤大众众腾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宋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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