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通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赵志鹏(北京大成(石某某)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通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石某某市新华区联盟路2号。
法定代表人:纪振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鹏,北京大成(石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通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系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系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成文资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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