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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叶某某、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王普权(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
王英杰(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
叶某某
段丹丹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普权,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
被告段丹丹,又名段紫叶。
二被告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普权、王英杰、被告叶某某、段丹丹的委托代理人朱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段丹丹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叶某某依法负有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被告叶某某承认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收到了该款项,但主张已经偿还了570000元。原告宋某某只认可被告叶某某偿还了470000元,对被告叶某某主张的另外100000元还款不予认可。被告叶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除原告认可的470000元还款外还偿还了原告100000元,故对被告叶某某的已还款57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叶某某已经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470000元。二被告主张借款协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在原告未催要借款的情况下,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虽原告与二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以催告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应视为原告催告二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叶某某在原告起诉后仍未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段丹丹作为被告叶某某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段丹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某某追偿。被告叶某某应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530000元,被告段丹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530000元;被告段丹丹与被告叶某某负连带责任。被告段丹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6486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7314元,被告段丹丹与被告叶某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段丹丹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叶某某依法负有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被告叶某某承认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收到了该款项,但主张已经偿还了570000元。原告宋某某只认可被告叶某某偿还了470000元,对被告叶某某主张的另外100000元还款不予认可。被告叶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除原告认可的470000元还款外还偿还了原告100000元,故对被告叶某某的已还款57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叶某某已经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470000元。二被告主张借款协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在原告未催要借款的情况下,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虽原告与二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以催告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应视为原告催告二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叶某某在原告起诉后仍未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段丹丹作为被告叶某某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段丹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某某追偿。被告叶某某应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530000元,被告段丹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530000元;被告段丹丹与被告叶某某负连带责任。被告段丹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6486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7314元,被告段丹丹与被告叶某某负连带责任。

审判长:张月
审判员:邸艳辉
审判员:张翔宇

书记员:信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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