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住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委托代理人:杨文军,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电话:139XX****XX。被告:兴隆县物价局。住所地:兴隆县。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张仁,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占群,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电话:137XX****XX。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兴隆县物价局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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