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龚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蒯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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