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涂梅桥,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应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8091624-3。
负责人金红彬,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斯强,男,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斌,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宋某诉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玉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陶北华、人民陪审员谢义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涂梅桥,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斯强、邓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属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务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不必为其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宋某知道与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为2005年10月9日止。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宋某应当于2006年10月9日前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故原告宋某要求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下达解除劳务合同文书或安排工作岗位,补发工资和补办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辩称原告宋某申请仲裁已超过申请时效,要求驳回原告宋某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玉定 审 判 员  陶北华 人民陪审员  谢义兵

书记员:邹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