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高中文化,住石家庄市井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少平
书记员: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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