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姚金丽
审判员:马琴
审判员:刘东伟
书记员:潘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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