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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凯文、石家庄市桥西区发展改革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凯文,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建,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发展改革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南二环180号院北楼。
法定代表人:孙文华,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国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孙磊,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君杰、程国胜,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凯文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发展改革局、石家庄国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5268号民事驳回起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1994年开始在家待岗,石家庄市桥东饮食食品公司于1999年10月13日曾登报发布通知,要求工作关系在其公司的职工于1999年10月15日前到公司报到,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前往石家庄市桥东饮食食品公司报到,该公司对上诉人按自动离职处理,双方之间已无任何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国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退休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上诉人主张其于2017年12月11日才得知权利受到侵害,不符常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宋凯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高瑞江
审判员 李秀云
审判员 寻亚

书记员: 刘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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