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胡萍萍,河北红蔷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微,河北红蔷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建设南路48-8号金槟酒店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9H3H555。
法定代表人:雷大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红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苏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宋某与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刘树芬
书记员: 邵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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