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吕寨镇西窦庄村人,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下堡寺镇北杏元村人,住河北省临西县。
申请人宋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并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宋某某已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杨某某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至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保管场地)。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宋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沈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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