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松,黄石市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张长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下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才、周江龙,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下陆区。第三人:张隆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下陆区。第三人:袁卫东,男,1968年10月11日,汉族,住黄石市下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安,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宋某姣诉被告张长生、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张隆国、第三人袁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宋某姣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宋某姣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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