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卫东,上海凌卫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马威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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