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覃红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黄宏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人宋某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覃红某、黄宏新名下的财产在4784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宋某以自有的银行账户资金5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枝江白洋分理处,账号:62×××7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覃红某、黄宏新名下的财产在4784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在5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枝江白洋分理处,账号:62×××74)。案件申请费2912元,由申请人宋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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