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曹某某
邢台市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闫泽平(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郭丽(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邢台市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泽平,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丽,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宋某某诉曹某某、邢台市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长:吴会峰
书记员:张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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