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
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原告宋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按月支付,自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经多次催要未还,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0万元及剩余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赵某某已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赵某某已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玮
审判员:杨志辉
审判员:王胡佳
书记员: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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