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伟,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春,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第三人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李贤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王青春、第三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河北省抚宁县牛头崖戴河新城二期15-2-202室的售楼款3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为二人的婚生女,被告与第三人在2014年6月9日协议离婚,协议将河北省抚宁县牛头崖戴河新城二期15-2-202室赠与原告,后被告私自将该房屋出售,侵犯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该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原告的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河北省抚宁县牛头崖戴河新城二期15-2-2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该协议的性质应属于赠与合同的要约,在房屋未登记过户之前,原告书面承诺“将该房屋归还给母亲”,该承诺产生拒绝接受赠与的法律效果,自此原告对该房屋不再享有各项权益,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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