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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任某某等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任某某
任立娜
任立青
任正峰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魏良帝(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原告宋某某。
原告任某某。
原告任立娜。
原告任立青。
原告任正峰。
上列
原告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魏良帝,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地址威县顺城路26号。
原告宋某某、任某某、任立娜、任立青、任正峰诉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任某某、任立娜、任立青、任正峰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任某某、任立娜、任立青、任正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五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任某某、任立娜、任立青、任正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学龙

书记员: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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