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年,男,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高春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女,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某某与高某某、高某某、高春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计669.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长 彭入堂
审判员 倪 勋
审判员 尹慧爽
书记员:付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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