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光某
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佳音(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
段延宁(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光某。
被告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南高营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保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佳音、段延宁,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光某诉被告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光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光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涵
审判员:李麟
审判员:崔亚杰
书记员:王胜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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