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刘晓红(滦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
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滦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张百湾镇西洼子村。
法定代表人:薛爱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春宇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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