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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刘晓红(滦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
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滦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张百湾镇西洼子村。
法定代表人:薛爱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兴华昌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春宇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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