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宫市。负责人何树奇,该村党支部书记。被告:高会孟,农民,住南宫市,被告:何树奇,住南宫市,陈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同时负责村委会的工作。被告:冯廷广,农民,住南宫市,陈某某村党支部委员。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法有效;判令被告高会孟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将3.2亩地的经营权交还原告。事实和理由:1999年土地承包时,陈某某村民委员会与高怀三签订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合同,将本村6.6亩地给原告及家人耕种并颁发给土地承包证。2016年陈某某村支书何树奇、支委冯廷广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擅自以支委名义对部分村民土地进行强制调换,被告高会孟借机强行耕种了原告承包地内的3.2亩土地,原告多次制止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陈某某村自1999年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后直到2016年一直未进行土地调整。到2016年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陈某某村人口发生了巨大变化,有的农户由于老人去世、女儿出嫁等原因家庭人口减少,而有的家庭由于儿子结婚孙辈人出生等原因人口增加,但由于承包地多年未进行调整,导致有的家庭实际人口少而承包地多,相反有的家庭人口多而承包地少,“人地矛盾”相当突出,部分无地群众纷纷到乡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上访,形成了一股社会不安定因素。2016年初,陈某某党支部(陈某某村在村民委员会换届时未能依法选举出新的一届村委会,故该村村委会的工作由村党支部负责)根据大多数群众的要求,在召开了两次党员会议后该村成立了土地调整领导小组,决定对全村土地按现有人口状况进行调整,并在村公告栏多次张榜公布现有人口状况和土地调整方案,超过80%的群众同意调整土地,并自愿签字和按手印,到2016年底该村土地调整基本到位,大多数群众对土地调整结果满意,但也有少数被要求退地的群众对调整结果不满意。按村土地调整领导小组的意见,原告宋某某家在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有人口4人,从村委会承包6.6亩承包地,2016年调地时宋某某家现有人口1人,村土地调整领导小组将其中两人的土地3.3亩调整给被告高会孟耕种。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的本质属于村民委员会内部成员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问题,该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原告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村民委员会、高会孟、何树奇、冯廷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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