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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江某、向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江某
向某清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某。
被告向某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江某、向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江某及妻胡学芬共同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金色阳光小区房屋、冻结被告江某在湖北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荆州市国营沙市农场杨场分场)及宜昌博高建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康乐街5号)的工程款,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6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江某及其妻胡学芬共同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金色阳光房屋、扣留江某在湖北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宜昌博高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上述保全范围限于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江某及其妻胡学芬共同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金色阳光房屋、扣留江某在湖北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宜昌博高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上述保全范围限于60万元。

审判长:郑新华

书记员: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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