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枫,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双某五金标准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源红军村程家屯。
经营者:汲立军,该经销处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秋,男,该经销处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辉,男,该经销处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双鸭山市尖山区。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双某五金标准经销处、原审被告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明
审判员 刘国玉
书记员: 杨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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