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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袁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5层。
负责人王兵,公司经理。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以其申请司法鉴定的条件尚未成熟、有关损失无法计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袁某某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依据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6)鄂092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袁某某驾驶的京N×××××号轿车予以扣押。后被告袁某某向本院交纳现金20000元,又以与妻子赵春梅共有的房产对被保全财产提供替代担保。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袁某某己作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钟守武 人民陪审员  万翠琴 人民陪审员  鞠爱彬

书记员: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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