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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朱晓宝,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晓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支付买卖房屋交付的定金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4年2月份通过宜居房地产中介买卖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位于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博莱雅园小区C2栋3单元3层1号,面积为100.10平方米,总价款250000元。原、被告于2014年3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原告交付给被告定金为60000元,约定为1个月内交付房屋并交付剩余房款。当日原告将6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60000元收条。原告在剩余房款凑齐后,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一直关机。被告的手机号码在2014年末已经停机,原告多次找中介协商,该中介派人到该房屋调查,发现该房屋闲置,邻居也说该房屋无人居住至今,被告现在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宜居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居间合同后,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违约,被告应当将收到原告的定金60000元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宋某购房定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丽新 审判员  罗迎丽 审判员  许树军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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