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非军人,初中文化,住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隆某某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隆某某魏某某镇西魏贵隆建材门市。门市地址:魏某某镇西魏村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130525MA0CN27X3E。
负责人:程某某。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非军人,初中文化,住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金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非军人,初中文化,隆某某隆尧镇宋村。
被告:程志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退伍军人,隆某某。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隆某某魏某某镇西魏贵隆建材门市、宋金锁、程志杰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少平
书记员: 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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