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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冯某某、河北坤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书龙,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丹丹,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坤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新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连书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河北坤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慧田

书记员:崔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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