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柳晓燕(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刘新军(河北石家庄藁城恒正法律服务所)
戴某某
龚某某
刘新军(河北石家庄藁城市恒正法律服务所)
龚兴达
龚发强
龚某某
孙某某
原告宋某某,学生,现在藁城市第四中学就读。
法定代理人宋占立,农民。
法定代理人马敏芳,农民。
委托代理人柳晓燕,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学生,现就读陈家庄职业中学。
法定代理人董均平,农民。
法定代理人陈志芳,1975年8月20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新军,石家庄市藁城恒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某某,学生,现就读于陈家庄职业中学。
法定代理人戴胜利,农民。
法定代理人董翠改,农民。
被告龚某某,学生,就读于南董中学。
法定代理人,龚生战,农民。
法定代理人杨彦辉,1971年5月5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新军,石家庄藁城市恒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兴达,学生,就读于南董中学。
法定代理人龚玉兵,农民。
法定代理人王翠芬,农民。
委托代理人龚发强,农民。
被告龚某某,学生,就读于南董中学。
法定代理人龚玉兵,农民。
法定代理人王翠芬,农民。
委托代理人龚发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藁城市南董镇南董村人,住本村。
被告孙某某,学生,就读于南董中学。
法定代理人孙进中,农民。
法定代理人高中碧,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戴某某、龚某某、龚兴达、龚某某、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宋某某法定代理人宋占立、马敏芳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宋某某法定代理人宋占立、马敏芳承担。
审判长:李华良
书记员:郭红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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