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王会欣
陈卫平(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
宋广宁
陆艳群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会欣。
委托代理人陈卫平,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宋广宁。
委托代理人陆艳群。
本诉被告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宋某某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宋广宁、本诉被告宋某某为合伙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宋某某撤诉。
反讼费2325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宋某某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宋广宁、本诉被告宋某某为合伙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宋某某撤诉。
反讼费2325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景汉
审判员:李京华
审判员:李崇崇
书记员:黄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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