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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云某诉杜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云某
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杜魁

原告宋云某,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魁,住承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某与被告杜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云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云某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负担275.00元,退回原告27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云某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负担275.00元,退回原告275.00元。

审判长:张明华
审判员:刘冰
审判员:马文顺

书记员:赵文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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